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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办〔2015〕183

2017-09-17    作者: admin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办〔201518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公安厅(局)、财政厅(财政局、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2号)规定,自201611日期,取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所属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包括经营服务性质的收费)。为妥善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才集体户口是指户籍随同本人人事档案存放在县级以上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口上的流动人员户口。对工作单位无集体户口,且本人不具备独立立户或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的存档人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提供过渡性质的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当工作单位设立集体户口,或本人具备独立立户、亲属投靠等落户条件后,流动人员应及时将户口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集体户中迁出。目前已经实施或今后实施社区集体户(公共户)管理的地区,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按照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基本原则,稳妥办理流动人员户口由人才集体户口迁入社区集体户(公共户)手续。

         二、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按照辖区公安机关相关规定,协助其办理流动人员落户、户口迁移手续以及人口统计等工作;负责户口页保管、借用等日常管理。

        三、取消收取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开展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

        四、取消收取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相关单位的收费检查,对存在违反规定乱收费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五、各地公安机关要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员及时办理落户手续,定期组织相关政府部门联合开展人才集体户清理工作。要加强对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工作支持和监督,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政策解读、业务知识培训等。对具备户口迁出条件的流动人员,公安机关与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积极引导其将户口从人才集体户迁出,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六、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作为重要的公共服务内容,切实加强统筹规划和工作监督。承担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安排适当的人员、场地,认真做好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工作,不得因取消收费等原因而停止相关服务。

       七、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与辖区公安机关要加强沟通协作,建立日常工作联系协调机制,加强沟通交流,不断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共同及时妥善解决在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中出现的有关问题。

       八、各地要在201512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贯彻实施意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平稳开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2015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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