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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苏州户口注销【失踪六个月以上】

2018-09-20    作者: admin

设定依据:《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申请条件: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申请材料: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1、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2、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收费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当天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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