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户口注销【失踪六个月以上】
2018-09-20 作者: admin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七十一条 |
申请条件: |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 |
申请材料: | 公民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由申报义务人持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被宣告失踪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申报失踪登记,注销户口。1、人民法院失踪宣告判决书;2、被宣告失踪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当天 |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 30 下午:1:00-5: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