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您当前所在位置:主页 > 新闻中心 > 公司新闻
常见问题

苏州人才落户申报须知!

2020-05-05    作者: admin

苏州人才落户申报须知

欢迎您进入姑苏区人才落户申报系统,为确保您的申报顺利,请认真阅读以下事项:

服务范围和对象

(一)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有意愿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落户的个人(以下简称“个人”);

(二)为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的本单位在岗职工办理落户申请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

申请落户基本条件

(一)关于申请落户的个人

1.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

2.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

3.未依法办理退休手续。

(二)关于申请落户的单位

1.本市范围内依法成立,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2.规范建立劳动用工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3.拟落户职工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

4.拟落户职工依法取得各类学历、学位或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

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我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申请流程

一、网上申报

1.登录:申请人登录姑苏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官网(http://gccrc.gusu.gov.cn/)人才落户申报平台(如无用户帐号和密码的,个人可登录中心官网自助办理注册手续)。

2.填报个人信息:按系统提示逐项如实填报申报信息。

3.上传申报材料:按系统提示逐项上传清晰、真实、有效的申报材料。

二、预审

对申请人的申报信息、上传材料进行预审,3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意见。对预审中发现填报信息、上传资料有误或不符合条件的,做不通过处理,并说明原因。如需补充或调整材料的,申请人可重新修改后提交(预审时间重新计算)。

三、档案调入

申请人人事档案不在姑苏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的,需从档案所在机构调入。预审通过后可在申报平台自助打印含有电子章、验证码的网上调档函,中心官网可验证调档函真伪【打印前请与人事档案所在机构联系,如对方不受理自助打印件,请携带居民身份证前往中心打印调档函】。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申请人档案所在机构需通过机要通信的方式进行转递,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四、公示

对落户申请实行公示制度。经预审,申报材料基本符合要求的,通过姑苏区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期不计入申报受理时间。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举报人可在公示期内通过12333举报热线、信函、受理机构公布的电子邮箱等形式进行举报。受理机构将在接到举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会同相关执法部门组织开展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的,在材料齐全后,进入申报受理流程。

五、申报受理

自中心收到申请人人事档案后对相关材料进行审验,3个工作日内确定受理或不受理。对符合落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的给予受理,并进入审核程序;对不符合落户条件的,说明原因。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补正后进入审核程序。

六、审核

对材料齐全的中心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和审批。经初审、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由中心签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并转递至公安机关办理户籍迁移手续。对审核中发现填报信息、上传材料有误的,做审核不通过处理,并说明原因。申请人可重新修改后,提交申请(审核时间重新计算)。对提供虚假申报材料或申报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审核不予通过,中心将及时向个人反馈信息,并说明原因。

七、户籍迁移

审核通过后,申请人携带公安机关所需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到中心公安窗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办理依据】

1.《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

2.《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苏人保〔2020〕7号);

3.《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保才〔2016〕10号)。

【提供材料】

1.学历(学位)和资格材料

(1)依学历(学位)条件申请人员提交:

国内学历提交:学历证书、教育部高等院校学生信息网出具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并填写“在线验证码”,无注册备案信息的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并填写“报告编号”。

国内学位提交:学位证书、教育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出具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并填写“验证编码”、“申请单编号”(2018年7月1日之后提交学位认证申请的,可不提交)。

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国外或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网站打印页面。

2.依职称条件申请人员提交:

《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批文、考试合格登记表)及《苏州市人才引进职称证书审核表》。

3.户籍材料

(1)拟在自有房产落户的,需提交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关系证明、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证明;

(2)拟在人才集体户落户的,需提交本人及随迁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关系证明;

(3)拟投靠直系亲属的,需提交投靠双方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本条所称直系亲属,是指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4.婚姻状况材料

已婚人员需提交结婚证,离异人员需提交离婚证(附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未成年子女随迁需提交出生医学证明;非婚生育或离异人员子女随迁,直接抚养人需提交经公证处公证的子女抚养权协议书或民政部门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法院调解书等;属失业未婚子女随迁的,需提交失业未婚的书面承诺书。

5.本条所称关系证明,包括户籍档案材料、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亲子鉴定证明、公证部门出具的关系公证书等。

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人社部门、公安机关要加强人才落户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数据分析比对,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要强化对各级受理机构在人才落户申请、受理、审核、落户各环节的监督指导,适时开展审批案卷评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二)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辖区内人才落户具体业务经办,应当建立健全人才落户审核制度,落实审核责任。要制定完善办事指南,对申请材料作出明确说明,并对相关申请表格建立电子文档,供申请个人和单位下载填报。

(三)各申请单位应积极创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公安机关为申请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提供便利,畅通落户通道。暂无条件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落户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人才集体户。申请单位应主动与注册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建立档案委托保管关系,并积极配合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做好人才集体户的迁入、迁出及人员变动情况核对等管理工作。对疏于管理的申请单位,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暂停或取消人才集体户迁入手续。

(四)本细则所称“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五)本细则与《通知》同步执行,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本细则执行。

苏州人才落户代办咨询电话180-1361-9555(微信同号)



上一篇:苏州市人才落户办事指南(单位在线申请办理)

下一篇:苏州人才落户公告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