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落户苏州主要的两种方式!
2017-05-09 作者: admin
2017年落户苏州主要的两种方式!
《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将于2016年9月1号起正式实施,实施范围为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
据了解,2007年,苏州就出台实施了《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对市区购房、投资、经商,申请投靠、申请人才引进五类外来人员的户籍准入作了明确规定。实施近十年来,有近30万外来人员通过以上渠道将户口迁入苏州市区。不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上级机关陆续出台了一些有关户口迁移管理的规定,有必要对原办法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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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公安部门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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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什么要出台《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
答:主要有三个原因:
一是认真贯彻执行中央有关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陆续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等改革要求,我们此次出台《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就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改革的要求的一个重要举措。
二是现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需要进行调整完善。
目前,我们适用的是2007年颁布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这个暂行办法颁布实施9年以来,国家、省等上级机关陆续出台的一些有关户口迁移管理的相关规定。因此,需要重新修订并出台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办法》,以便将这些上级规定和要求落实到办法中去。
三是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相配套的要求。
今年1月15日,我市正式实施《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为使《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和我市户籍准入政策有效衔接,需要对现行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进行重新修订,出台新的《苏州市户籍准入办法》。
2、《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最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本次公布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对今后我市的落户方式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即国家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
3、新的户籍准入办法与原来的办法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主要是三个区别:
一是明确了今后我市的落户方式:即国家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
二是新的准入办法在原有办法的基础上,完善了公安部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户籍准入标准。
三是新的准入办法吸收了07年现行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有关国家级、省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内容,新增了民政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以及侨务部门审核办理的准入类型。
4、此次颁布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明确了今后我市的落户方式是国家政策规定入户和流动人口积分入户两种方式,那么通过购房等方式今后是否还能在我市申请落户?特别是已买房的群众?
答:此次颁布实施的《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中明确了我市购房类和经商办企业类的人员准入今后将纳入积分管理入户。对上述两类人员的申请,特别是已购房的群众,办法第十一条作了明确的、具体的过渡规定。
5、为什么“新准入办法”过渡规定中将购房、经商类申请落户人员取得房产权证日期设定为2016年12月31日?
答:“新准入办法”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为2016年12月31日,主要是考虑到在《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前已购房的此类申请落户人员的合理诉求,同时考虑到购房取得产权登记的手续较为繁琐且需要一定的时间,为保障这些人员的合法权益,兼顾新办法和原办法的合理过渡,市政府经审慎研究,将取得房产权证的截止时间设定在2016年12月31日。
6、为什么将购房、经商类入户的申请截止时间设定在2019年12月31日?
答:按照《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合理设置了购房、经商类户籍准入的过渡期后,此两类人员的入户申请将纳入我市的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同时,《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购房、经商类人员申请准入必须要取得房屋所有权证3年以上,那么按照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12月31日,对应的申请截止日期是2019年12月31日。逾期未申请的将通过积分入户途径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