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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2017-05-09    作者: admin


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关于印发《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
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区教育局(教育和体育局),各直属中小学、代管学校:《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经报请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教育局
2015 年12 月22

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
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

(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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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和谐,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积分入学是根据流动人口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适龄儿童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的入学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市市辖区(吴江区除外)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按照“统一领导、以区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组织实施。苏州市教育局负责政策制定、工作指导和统筹协调,并组织实施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姑苏区、工业园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依据本细则组织实施本区域的积分入学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管理


第四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1 月1 日前向社会公布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第五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每年1 月1 日至4 月15 日(节假日除外)受理流动人口提交的入学申请及各类证明材料,经确认原件属实后,将申请人信息录入“流动人口积分管理信息系统”积分入学一栏,建立积分入学档案,并出具受理回执。已获得起始年级学籍的不予受理。

4 月30 日前,申请人到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签字确认积分分值。


第六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将入学申请信息按学校分类后交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将全区入学申请信息按镇(街道)、学校汇总后于5月10 日前交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资源分布情况和户籍人口数量,科学预测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可提供给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就读的空余学位数,于5 月20 日前上报区政府(管理委员会)和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市、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 月10 日前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吸纳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的比例或数量应逐步提高。


第八条 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分镇(街道)按学校对申请人积分高低进行排名。排名结果经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由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于6 月15 日前将符合积分入学分值要求的入学对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 个工作日。有异议的,流动人口应于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提出,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应于公示期满后的5 个工作日内核实并予以答复。


第九条 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于6 月30 日前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


第十条 各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向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其他学校的空余学位情况,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对未能进入申请学校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进行统筹调剂,于7 月5 日前公布统筹调剂的学生名单,并向其发放入学准入卡及入学告知书。不服从的不再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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