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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人才落户新政热点问答(二)

2020-08-04    作者: admin

苏州人才落户新政热点问答(二)


为全面贯彻实施《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近日市人社局和公安局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的通知》(苏人保〔2020〕7号)(以下简称《细则》)。《细则》对人才落户的申请、受理、审核等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为便于各位人才在5月1日后办理人才落户手续,我们整理了人才新政第二期热点问答。

1.“五一”后,个人申请人才落户和单位申请人才落户,分别到哪个机构申报?

《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由申请落户的个人或单位,登录拟落户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网上业务信息平台,根据平台提示和要求逐项填报预申请信息、提交预申请材料。”

新政执行后,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由个人申请落户的: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至被投靠的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在苏既无合法稳定住所也不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可落户在人才集体户,向拟落户地所在区(市)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由单位申请落户的,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2.按学历或学位申请落户的,应提交哪些学历、学位材料?

《细则》第三条第三款以及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保才〔2016〕10号)第四条等规定。

(1)国内学历提交:学历证书、教育部高等院校学生信息网注册打印的在验证有限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注册备案信息的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国内学位提交:学位证书、教育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出具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符合《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按先落户再就业申请的,需同时提交学历、学位材料;

(3)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国外或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网站打印页面。

3.按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落户的,需要提交哪些职称材料?

《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全市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预审工作。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转递至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或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预审。”以及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保才〔2016〕10号)第四条。

按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落户的,除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批文、考试合格登记表),还需提交《苏州市人才引进职称证书审核表》。《苏州市人才引进职称证书审核表》由受理机构转递至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4.按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需要提交哪些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

《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我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以及第三条第一款。

(1)按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我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2)目前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目录为“2019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3)申请时应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苏州市人才落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审核表》。

(4)《苏州市人才落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审核表》由受理机构转递至当地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5、新政策中关于大专学历,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6个月社保”如何界定?

《细则》第三条第五款,“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按《通知》第三条申请,受理申请时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存在未到账、补缴、非连续缴费、非申请单位缴费的。”

按大专学历申请的,提交申请时前6个月,需在申报单位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此6个月社保缴费期间,不得出现未到账、补缴、非连续缴费、非申请单位缴费等情况。

 

6.落户申请审核通过后,户口迁移手续要如何办理?

《细则》第三条第六款。

此次人才落户政策调整,公安机关对户籍迁移手续的办理流程也进行了简化。

户口从江苏省内迁出,符合《江苏省跨地市户口迁移业务协同服务管理系统》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同步提交《电子准迁证申请表》,公安机关通过内部信息查询系统核查信息后,可办理一站式迁移,免去了申请人领取纸质准迁证和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这两个环节,申请人只需根据公安机关的短信通知,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至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即可。

户口从省外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依据其意愿,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由申请人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再根据公安机关的短信通知,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至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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