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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州落户新政策大全!

2020-08-26    作者: admin

2020苏州落户新政策大全!

根据《2019年新型城镇化建设重点任务》,城区常住人口300万—500万的Ⅰ型大城市,将要全面放开放宽落户条件。并全面取消重点群体落户限制。是否落户苏州条件有望放宽?

江苏省公安厅表示目前苏州城区常住人口已达500万以上,未来将调整完善积分落户政策,也就是说目前并不会全面取消落户限制。那么目前,想要落户苏州,有哪些方法呢?

眼下,苏州落户包含了房产落户、积分落户以及人才引进落户,三种主要的落户方式。


一、购房落户

2017年,苏州取消购房落户政策。

但在2016年12月31日前取得房屋所有权,缴纳社保三年,仍然可以通过购房落户苏州,落户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购买市区成套商品住房75平方米以上,并于2016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向公安机关申请户口迁入:

(一)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与市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同时段缴纳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

(二)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3年,并在市区经商、兴办企业3年以上,近3年累计纳税5万元以上,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3年以上的人员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依前款规定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申请截止日期为2019年12月31日。


二、人才引进

通过人才引进落户政策,基本一个月左右就能把户口落到苏州。

有房产直接落在房产下面;无房产落在公司集体户,买房后市内平迁房产下即可;

学历要求(满足其中一条): 专科,连续工作满6个月,35周岁以内;本科,男不超过40周岁,女不超过35周岁;

拥有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或二级证书;国外、境外取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应届毕业生学校集体户口;应届毕业生,户口是学校集体户的,毕业后可直接落入苏州集体户,进行三方协议的签署,同时缴纳社保,需要有社保记录。(包括:毕业研究生、本科生、专科生及苏州市生源的中专毕业生、技(职)校毕业生。)


公司资质:年缴纳税10万以上

一, 需开通社保账户

二,公司要自己缴纳社保

三,需有集体户口(园区不要求)

目前存在一些公司虽然有集体户口可以落户,但只给到少量名额作为奖励给到优秀员工,或者嫌麻烦不配合落户。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是在园区缴纳社保,个人是可直接在网上自行申请人才引进落户的,也就是工作单位注册地址在园区的,不要求有集体户,只要个人条件满足即可。


三、积分落户

苏州落户积分=基础分+附加分+扣减,苏州积分落户操作十分复杂,且门槛比较高。

每年苏州积分落户准入名额不到3000人,并且,综合近两年苏州积分落户情况来看,基本上700分以上是比较保险的分数。

积分落户分数:700分以上较为保险;积分落户名额:2846名(上半年1095,下半年1769);在不买房的情况下,能积满700分吗?我们以5年为期限,连续缴纳社保公积金、且有居住证连续合法居住满5年情况下,粗略算一下总积分仅为505-675分。

1,大专,5年积分505

2,本科,5年积分535,

3,硕士研究生,5年积分675

如果苏州有房产,700分才能积满!在没有违规情况下,房产、技能证书加持,算上社会贡献等七七八八,可积满700分以上。 拥有75平及以上住房,加55+分;拥有二级职业技能证书,加100分;表彰奖励、社会贡献等等


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2019年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政策有部分调整,小编也整理给大家啦!

1,积分管理的适用范围和对象

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以下简称市区)。

适用对象:在市区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已办理居住证且连续合法居住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流动人口,经本人申请,纳入本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

2019年度将继续延用关于申请条件“连续居住一年”的补充证明。

针对居住证系统内连续居住时间不满一年的流动人口,增设的补充证明途径:申请人居住证首次申领时间超过一年,且同时近一年在市区连续缴纳社保,则认定申请人在苏州市区已连续居住一年时间,符合积分管理申请条件。


2,积分管理申请受理时间

积分入学:2019年1月1日至4月15日。

积分入户:2019年1月1日至10月31日。(上半年截止至5月15日前)

积分入医:2019年6月1日至9月10日。

以上日期节假日除外。

申请人应当前往居住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积分管理窗口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表格,并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的规定,结合自身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请,将不予受理。


3,积分管理申请基本材料

一、积分入户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居住证原件;

3,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4,房产证或不动产权证等自有居住房证明原件;

5,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


二、积分入学

基本材料: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居住证原件;

3.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4.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


申请就读一年级:

1,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

2,子女的儿童预防接种证原件


如果申请人子女超过当年就读一年级的年龄,还需出具二级以上医院证明,及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未获取过学籍号的相关证明。

申请就读初中一年级:

1,学籍卡或原学校就读证明

2,小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


三、积分入医

1,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

2,本人居住证原件;

3,本人户口簿或户籍地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原件;

4,本人社会保障市民卡原件;

5,若申请入医子女年龄低于2岁的,申请时需提供入园证明;

注:关于积分管理的最新政策资讯和办理流程,可关注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服务网和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微信公众号,市积分办将第一时间在上述平台进行更新。


4、根据新政策,自考、网络教育、成教本科能否按本科学历申报?  

文件:《通知》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二)具有本科学历(含留学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二级条件之一的人员,年龄不超过45周岁。  

解读:符合条件的自考、网络教育、成教等非全日制本科学历人员可根据本条规定办理。

 

5、新政策中具有大专学历,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年龄界限应如何定义?

解读:具有大专学历的申请人在提交申请之日,年龄不超过35周岁即可。(举例:1984年5月10日出生的大专学历申请人,在5月9日提交申请的,仍在申请受理范围内。) 


6、人才新政实施后,应如何申报、向哪个机构申报?以及后续的办理流程?

文件:《通知》第四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解读:具体办理流程需依据即将出台的操作细则。 


7、根据新政策,应如何办理调档手续?

解读:根据《通知》第四条,人才落户可由本人或单位申请办理。单位申请的,可由单位办理员工档案转入手续,具体流程可咨询单位注册地所在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由本人申请的,人事档案应转入人才落户的受理机构,具体流程需依据即将出台的操作细则办理。


8、个人申请人才落户,可以将户口落到哪里?

文件:《通知》第四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迁入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由本人到人才集体户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解读:个人申请人才落户的,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应当直接申请将户口迁入合法稳定住所;暂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将户口迁入拟入户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人才集体户。按照合法稳定住所、人才集体户的顺序确定户口迁入地。


苏州人才落户热点问题解答(二)

1,对于持有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新政对证书的工种有要求吗?

文件:《通知》第五条:“符合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人员所持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应符合最新施行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根据需要,组织研究建立职业技能水平评价机制。”  

解读:《通知》对职业技能等级提出要符合苏州最新发布的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以此进一步增强苏州人才引进的契合度。目前尚在执行期内的目录是 《2019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苏人保职〔2019〕17号)。


2,我是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证书都有,年龄52周岁,按照新政策能落户吗?


文件:《通知》第一条:“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以上人员中硕士研究生、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年龄不超过50周岁”。

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一)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及以上(含留学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一级条件之一的人员”。  

解读:该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年龄已超过《通知》第一条规定的50周岁年限,如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可由申报单位到单位注册地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3,本次调整人才落户政策,涉及到应届毕业生落户吗?

文件:《通知》第八条:“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执行,市政府之前发布的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解读:应届毕业生落户不在本次人才落户政策调整范围内,仍按《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3号)第五条规定和毕业生就业政策办理,如符合《通知》相关条件的,也可以按《通知》的规定申请人才落户。 


4,我是全日制双专科毕业,尚未在苏州就业,可以作为本科生直接落户吗?

文件:《通知》第一条:“有来苏就业意愿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二)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  


解读:根据原国家教委《关于各类成人高等学校举办第二专科学历教育的实施意见》(教成字〔1993〕17号);原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人事厅《关于取得跨学科门类两个专科毕业证书人员享受本科毕业生部分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教办〔1999〕8号)精神,凡取得跨学科门类的两个专科毕业证书人员,可享受本科毕业生部分待遇,但学历层次仍为专科。因此双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本科学历申报人才落户。 


5,我是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有学历、学位证书,年龄28周岁,工作单位在姑苏区,名下有一套吴中区的商品房,我能个人申请落户吗?


文件:《通知》第二条:“在苏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以下人员,在人事档案转入后可申请办理落户……以上人员如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按该条件申请办理落户。”第四条:“符合第一条规定的人员,由本人到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解读: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在苏就业人员,如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可按《通知》第一条由个人申请办理落户。合法稳定住所在吴中区的,可由本人到吴中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 


6,新政策中“合法稳定住所”的定义是什么?

解读:本次调整的人才落户相关政策是对《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3号)部分条款的调整和优化。  对于合法稳定住所仍按2016年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合法稳定住所指的是市区范围内的以下住所:


(一)属于自己的房屋所有权的住宅房;


(二)拥有公有住房租赁证的承租人租住的房屋;


(三)市区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本办法所称合法稳定住所不包括共有产权房(共有产权型保障房、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共有产权房除外)、非居住房。” 和第十五条:“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和吴江区户籍准入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的规定执行。 


7,本人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的落户条件,想落户苏州,配偶可以随迁吗?

文件:《通知》第四条:“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失业未婚子女随迁到合法稳定住所。”  

解读:申请人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在申请办理人才落户手续时,配偶可以随迁至合法稳定住所


苏州人才落户热点问题解答(三)


1,“五一”后,个人申请人才落户和单位申请人才落户,分别到哪个机构申报?


文件:《细则》第三条第一款:“由申请落户的个人或单位,登录拟落户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网上业务信息平台,根据平台提示和要求逐项填报预申请信息、提交预申请材料。”  


答:新政执行后,符合《通知》第一条规定,由个人申请落户的:在苏有合法稳定住所的,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至被投靠的直系亲属户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在苏既无合法稳定住所也不符合直系亲属投靠条件的,可落户在人才集体户,向拟落户地所在市(区)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符合《通知》第二、三条规定,由单位申请落户的,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申请。 


2,按新政申请落户的具体办理流程是怎样的?

文件:《细则》第三条。  

答:按新政申请落户的流程分为6个步骤。  

1.预审:申请个人或单位向拟落户地或单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提交预申请材料、填报预申请信息,相关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原则上自收到预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预审结果,预审通过可办理调档手续;  


2.公示:对落户申请人的相关信息进行社会公示,由单位申报的落户申请人同步进行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3.材料提交:公示无异议的,在材料齐全后,由单位或个人正式提交申请;  


4.申请受理:个人或单位完成申请材料整理归集后,正式提交申请,受理机构自收到申请材料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受理;  


5.审核:材料齐全的,受理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组织审核和审批。经初审、复核,符合落户条件的,在受理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签发《苏州市人才落户登记表》,并转递至拟落户地公安机关;  


6.户籍迁移: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3,按学历或学位申请落户的,应提交哪些学历、学位材料?


文件:《细则》第三条第三款以及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保才〔2016〕10号)第四条等规定。  


答:1.国内学历提交:学历证书、教育部高等院校学生信息网注册打印的在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无注册备案信息的应提交《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2.国内学位提交:学位证书、教育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网出具的《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认证报告》。符合《市政府关于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府规字〔2020〕4号)(以下简称《通知》)第一条第二款“具有全日制本科学历及学士学位以上人员”,按先落户再就业申请的,需同时提交学历、学位材料;  


3.留学人员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港澳台地区、国外或中外合作办学学历学位认证书”或网站打印页面。  


4,按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落户的,需要提交哪些职称材料?


文件:《细则》第三条第一款“全市各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和职业技能鉴定部门负责专业技术职称、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预审工作。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收到相关材料后转递至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或职业技能鉴定部门预审。”以及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口管理准入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保才〔2016〕10号)第四条。 

答:按专业技术职称申请落户的,除提交《专业技术资格(职称)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表》(或批文、考试合格登记表),还需提交《苏州市人才引进职称证书审核表》。《苏州市人才引进职称证书审核表》由受理机构转递至当地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5,按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需要提交哪些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材料?

文件:《细则》第二条第二款“以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苏州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以及第三条第一款。  


答:1. 按国家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申请落户的用人单位,其拟落户职工所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载明的职业(工种)应当与苏州市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所列项目一致;  

2. 目前公开发布、并在执行期内的目录为“2019年苏州市高技能人才紧缺职业(工种)目录”;  

3. 申请时应提交:《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及《苏州市人才落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审核表》;  

4. 《苏州市人才落户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审核表》由受理机构转递至当地职业技能鉴定部门办理审核手续。


6,新政策中关于大专学历,在申报单位连续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6个月社保”如何界定?  

文件:《细则》第三条第五款,“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按《通知》第三条申请,受理申请时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存在未到账、补缴、非连续缴费、非申请单位缴费的。”  

答:按大专学历申请的,提交申请时前6个月,需在申报单位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此6个月社保缴费期间,不得出现未到账、补缴、非连续缴费、非申请单位缴费等情况。 


7,落户申请审核通过后,户口迁移手续要如何办理?  

文件:《细则》第三条第六款。  

答:此次人才落户政策调整,公安机关对户籍迁移手续的办理流程也进行了简化。  


户口从江苏省内迁出,符合《江苏省跨地市户口迁移业务协同服务管理系统》办理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时同步提交《电子准迁证申请表》,公安机关通过内部信息查询系统核查信息后,可办理一站式迁移,免去了申请人领取纸质准迁证和回原户籍所在地办理户口迁出这两个环节,申请人只需根据公安机关的短信通知,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至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即可。  


户口从省外迁出的,公安机关可依据其意愿,通过现场或邮寄的方式核发《准予迁入证明》,由申请人到原户籍地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再根据公安机关的短信通知,按要求携带相关材料至户口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迁入手续。


苏州落户咨询电话180-1361-9555(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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