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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江苏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江苏户籍改革新规定!

2017-05-24    作者: admin

2017江苏户籍改革政策,江苏户籍改革新规定

2017江苏户籍改革最新政策,江苏户籍改革新规定。 以下是为您准备的有关户籍改革得消息,如有变动,请以官网为准。

江苏户籍改革最新政策:

(一)充分运用大数据和互联网提升服务水平。

(二)放宽单位集体户设立条件。《规定》第十七条明确:拥有合法稳定房屋作为办公经营场所,且有专人负责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可以设立集体户。

(三)扩大投靠类户口迁移范围。

(四)简化江苏籍华侨恢复户口登记手续。

(五)放宽大中专院校学生户口迁移限制。



亮点二:畅通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海归落户渠道政策

按照国家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部署精神,《规定》第一百二十一条至第一百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自主创业和技术工人、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政策,畅通了上述人员在城镇落户的渠道。

明确弃婴(儿)等部分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政策

《规定》对私自收留确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且排除被拐卖的弃婴(儿)的,公安机关可以按照调查情况,补充出具《弃婴(儿)捡拾证明》,为民政部门和收留人办理有关手续提供便利。《规定》第56至58条分别就打拐救助儿童、无法查明身份的流浪乞讨滞留人员和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作出规定,为基层公安机关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提供政策支持,依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江苏户籍改革新规定:

针对当前相当数量的二手商品房交易后,房屋内登记的原户口不及时迁出,影响现所有权人迁移户口的问题,《规定》第九十六条明确:因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转移,该住所内原登记户口未迁出,现所有权人书面申请将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告知该住所内原登记人员按规定迁出户口。经公安机关告知后,原户口登记人员未迁出户口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有关材料将其户口迁至社区家庭户。

规范公民姓名登记变更

《规定》第五十九条明确,申报户口登记人员的姓氏,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由法定抚养人以外的人抚养而选取抚养人姓氏或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按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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