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中出具计划生育审核意见的办法(暂行)
2017-09-17 作者: admin
关于在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中出具计划生育审核意见的办法(暂行)
苏府人口计生〔2007〕59号
各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苏州工业园区社会事业局:
根据苏府〔2007〕124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规定“凡迁入人员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违反规定超生的必须经市人口计生部门核准”要求,现就我市各市(区)人口计生委(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是否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出具审核意见,提出以下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迁出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
二、符合政策生育一个孩子的申请迁移人,凭迁出地签发的有效《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乡级以上(含乡级) 人口计生部门证明材料,由我市公安部门直接办理户籍准入登记。
三、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申请迁移人,由各市(区)人口计生部门审核并出具《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计划生育审核意见》(附件),具体审核意见如下:
1、对符合政策生育二孩及以上的,由申请迁移人提供迁出地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经审核属实的,签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意见;
2、对违反政策多生育一个及以上孩子的,经审核属实的,签署“不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相关政策”意见。
四、各市(区)人口计生委(局)在申请迁移人相关材料齐全的情况下,5个工作日内出具计划生育审核意见。
五、各市(区)人口计生委(局)每季度将本级户籍准入审核情况报苏州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加强对户籍准入计划生育情况审核工作的监督检查。
苏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二ΟΟ七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