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户口迁移(市区户口转移)
2018-09-03 作者: admin
设定依据: |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第九十七、九十八、九十九、一百、一百零一、一百零二、一百零三条。 |
申请条件: |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被投靠人有家庭户口和合法稳定住所,经被投靠人和合法稳定住所所有权人同意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与子女(包括女婿和儿媳)之间相互投靠的; (二)投靠配偶的; (三)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之间相互投靠的; (四)设区的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2、单位录(聘)用人员,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不含农村地区),无直系亲属投靠的,经单位同意可以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含挂靠在人才流动服务中心的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下同)。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应当将户口迁往本人的合法稳定住所处或者直系亲属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直系亲属投靠,现工作单位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应当迁往本人单位集体户处;本人无合法稳定住所、无处投靠、且无工作单位或者工作单位未设立单位集体户的,可以迁往兄弟姐妹家庭户;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迁往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家庭户: (一)因房屋产权转移、离婚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二)因征地、房屋拆迁等原因,失去现户口登记住址所在地房屋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三)因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本人离职,户口登记在单位集体户(含有代理协议的人才流动服务中心集体户和社区集体户)的; (四)因出国(境)定居、应征入伍、服刑被注销户口的; (五)历史原因遗留的空挂户。 |
申请材料: | 1、公民申请投靠迁移,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双方居民户口簿;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 (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除婚姻关系以外的投靠人与被投靠人关系通过有关信息系统可以查明的以及在有效居民户口簿中已注明的不需要提供关系证明。 2、将户口迁入单位集体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人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表); (二)录(聘)用相关手续和社保缴纳证明。 3、公民申请将户口迁入社区家庭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或者户口注销证明; (二)本市无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三)无直系亲属投靠、无法迁入单位集体户的情况说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法定期限: | 当天 |
办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 户籍所在地派出所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00-5:00 |
苏州户口迁移落户政策汇总: